(2014)庄执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宫国凯、王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宫国凯,王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0317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号。负责人:姜世全,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栾兴宇,男。被执行人:宫国凯,男。被执行人:王学新,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宫国凯、王学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62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国凯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被执行人王学新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其另一案件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岩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徐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