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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民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安书、王华蓉与武隆县声远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书,王华蓉,武隆县声远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徐建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民初字第02139号原告刘安书,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王华蓉,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安书,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武隆县声远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203-8。法定代表人熊中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永胜,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徐建波,男,1983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书、王华蓉诉被告武隆县声远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徐建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安书、王华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安书、王华蓉的撤诉请求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书、王华蓉撤回对被告武隆县声远爆破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徐建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为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安书、王华蓉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