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某,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