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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某,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