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兴羽与被告尹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兴羽,尹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32号原告:董兴羽,男,生于1970年2月18日,汉族。被告:尹凯,男,现年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兴羽与被告尹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兴羽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兴羽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兴羽撤回对被告尹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董兴羽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