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永生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永生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商初字第375号原告XX,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张劲柏,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捷爱斯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一可,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生,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一可,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烟台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永生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