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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军傲与叶荣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傲,叶荣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商初字第6号原告:吴军傲,农民。被告:叶荣林,农民。原告吴军傲诉被告叶荣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军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荣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军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