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曹彪与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彪,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曹彪。被执行人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30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1355元。但被执行人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35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蔻逸服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