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爱青与卢娜娜物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61号李爱青:你(或你单位)与卢娜娜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卢娜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归还原告教师资格证。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息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新乡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账号:00000000001032518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