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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德智、李中军、张士华、张同圣、赵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德智,李中军,张士华,张同圣,赵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05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德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中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士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同圣,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德民,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智、李中军、张士华、张同圣、赵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