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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非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某、张某某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宗阳,张静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18号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宗县城。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宗阳,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张静娜,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4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4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宗阳、张静娜婚后2011年1月3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子女,系男孩;2014年1月3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属第二个孩子)。2014年9月17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为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广计征决字(2014)4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4495万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诉讼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7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将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宗阳、张静娜夫妻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4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