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胜友与马开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友,马开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胜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开前,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友诉被告马开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胜友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