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胜友与马开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友,马开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张胜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开前,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友诉被告马开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胜友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