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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与程永涛、周彦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永涛,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周彦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永涛,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委托代理人:程武海。委托代理人:程杏林,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周彦朋,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上诉人程永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周彦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径行张贴公告,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