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任亚兰与杜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亚兰,杜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390号原告任亚兰,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乾隆,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先锋,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铁根锁,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亚兰与被告杜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亚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亚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任亚兰承担。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原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