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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金慧琴人民陪审员  宋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