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55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金慧琴人民陪审员 宋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