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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至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毛金平申请宣告李德琼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金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至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毛金平,男,生于1953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申请人毛金平要求宣告李德琼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申请人毛金平以李德琼于1988年12月离家外出、四处寻找均无下落、无财产为由,要求宣告李德琼失踪。经查,李德琼,女,生于1963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系申请人毛金平之妻。1984年8月15日双方自愿到乐至县原大佛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8年11月李德琼离家外出,经申请人毛金平及亲属四处寻找均无下落,李德琼离家出走时无财产,现申请人要求宣告李德琼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3版发出寻找李德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德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德琼于1988年11月离家外出,时间已长达二十六年之久,且经申请人及亲属四处寻找均无下落,申请人毛金平要求宣告李德琼失踪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德琼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全仲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庭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