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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汕头市。辩护人纪旭龙,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喜鹏,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中专,住汕头市金平区。被告人袁某某,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汕头市。辩护人范宁桥,广东合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资中县。辩护人吉斌,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人于2013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4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及辩护人纪旭龙、许喜鹏、范宁桥、吉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明知WDA国际折扣联盟(网址:www.wda.hk)系一个以打造永久性全球最低价网购门户为旗号,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的网络平台,仍先后加入该传销网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以获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线,合计15级,545人,获利约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发展下线合计13级456人,获利约10多万元。被告人袁某某发展下线,合计发展下线14级466人,获利约5万多元。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下线合计11级147人,获利约4.5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在法庭上,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只是介绍被告人袁某某及他人加入该网络传销组织,不清楚其下线500多人是怎么回事。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其加入该网络传销组织是为了购物,因为觉得购物便宜,便介绍给别人。下线有400多人,有可能是一个人有几个账号。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杨某某加入该传销网站时,该代理商制度已经成型,层级结构、返利模式等核心内容均已确定,被告人杨某某只是一个参与者,应参照从犯量刑。2、被告人杨某某的下线应剔除为了购买打折商品而加入的会员人数,且被告人杨某某存在一人注册多个账户的情况,应查明予以剔除。3、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没有采用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发展下线,参与人员均是自愿加入的,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袁某某辩解其经刘某某介绍加入该网站,后将该网络购物平台介绍给洪某某,杨某某在场,其自己不会上网,只知道该网站网上购物很便宜,不清楚后来发展的下线是怎么回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某偶然参与传销,直接下线只有一人,其加入网络传销主观意图是为了购买打折商品并享受高级别会员优惠折扣,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是从犯,主动退缴非法得利,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仅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应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WDA国际折扣联盟系一个以打造永久性全球最低价网购门户为旗号,从事网络传销活动的网络平台。该WDA国际折扣联盟以提供折扣商品及构建营销网络为幌子,以代言会员制为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规范代言保障押金或一次性缴纳购物款注册登记成为该网站的代言人或会员,并按照缴纳费用的高低成为不同层级的代言人或会员,同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代言人或会员的资格,采取以老代言人或会员推荐新代言人或会员,然后以事先制订的奖励制度,以推荐人员的数量为依据,给予代言人或会员代言费、协作奖、物质奖、推荐费等奖励的方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经陈某某(在逃)介绍后,于6月23日在该网站注册登记并缴纳会费,成为该网站的五星代言人兼会员。为获取更大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汕头市金新路XX号XX房等处,发展被告人袁某某、蔡某某等人加入该网站成为代言人。截至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合计发展下线15级545人(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直接发展的会员有6人),获利约20万元。2013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经刘某某介绍后,于6月17日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五星代言人。为获取更大利益,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同案人洪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杨某某加入该网站。截至2013年8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合计发展下线14级466人(其中,被告人袁某某直接发展的会员系被告人杨某某),获利约5万多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将其非法所得6万元主动上缴公安机关。2013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经同案人洪某某及被告人袁某某介绍后,于6月25日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五星代言人。为获取更大利益,被告人杨某某带领其原经营“无限极”直销的销售骨干刘某、洪某某、杨某甲(已判决)、肖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个团队,以其在汕头市某某花园XX栋XX的“无限极”铺面为聚集点,利用“无限极”客户资源,积极发展下线。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帮助新会员或代言人登记上网注册激活,交纳代言费,接受传销参与者的咨询及解答等工作,对其团队成员发展的下线配置作出调配及安排,以获取该传销网站返利制度中的利益最大化,并定期对团队成员的传销工作予以总结及鼓励。截至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发展并安插、分配传销参与者在不同层级合计456人,获利约10万多元。2013年6月,被告人刘某经杨某某介绍后,于6月25日在该网站注册,成为五星代言人。为获取更大利益,被告人刘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成为代言人。截至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合计发展下线11级147人(其中,被告人刘某直接发展的会员8人),获利约4.5万多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搜查笔录。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WDA网站网页情况进行远程勘验并进行截屏的勘验笔录。三、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刘某在WDA网站的历史账户、会员层级图情况进行远程勘验并进行截屏的勘验笔录。四、证人蔡某某的证言,陈述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加入该网站作会员,并先后发展多人作为下线。同时证实该网站主要管理方式是依靠发展下线,逐级发展,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该网站提供的部分打折衔接是失效的。五、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陈述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加入该网站作会员,杨某某安排她作为郭某某的下线,并分析新加入的会员放置在哪一条线能给团队带来更多的奖金,杨某某一直在鼓励团队要认真做下去,并代新会员登记注册等。同时证实该网站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依靠下线交纳的押金获得返利。六、证人洪某某的证言,陈述经被告人袁某某介绍认识该网站,并推荐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觉得不错便交纳押金成为该网站五星代言人。其后自己也加入该网站。该网站管理主要是依靠发展下线,依靠下线交纳的押金获得返利。该网站提供的部分打折衔接是失效的。其实部分人加入直接就是为了拉人头发展下线返利致富。部分人一开始是被网站优惠、打折吸引,后来纯粹为了拉人头发展下线返利致富。2013年下旬,被告人杨某某带领原销售“无限极”的销售团队开始做WDA传销,杨某某负责对新会员进行网上登记注册激活等工作,并安置新会员放置在哪个人的下线作为团队给大家带来的奖金能够最大化,以及解释有关WDA传销的问题,杨某某经常鼓励他们要积极发展下线就能返利,能创造自己的事业。七、证人杨某甲的证言,陈述其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介绍加入该网站。其账户下的会员大部分是杨某某安排的,其也提取不到这些会员加入的提成。WDA网站以购物以打折优惠,介绍新代言人或会员可以提成为诱惑,拉人头加入。八、证人肖某某的证言,陈述其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介绍加入该网站。其发展下线时由杨某某帮助他们操作注册。WDA网站的返利模式除了网上购物有折上折,通过介绍新成员加入获得代言费得到返利。九、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其经陈某某介绍加入WDA网站并在汕头市发展下线。该网站能成功购买商品只是很少一部分,后来很多衔接失效无法登陆,部分商品被返单无法购买。被告人杨某某是在被告人袁某某推介下加入的,杨某某能力很强,利用其“无限极”的客户资源及销售骨干发展WDA传销,发展速度很快。十、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其经洪某某、袁某某的介绍加入WDA网站。因其原是做直销的,清楚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该网站提供的是私人银行账户,一开始有怀疑是传销网站,知道这种经营模式是违法的,但为了发展事业,贪图返利,就打擦边球,继续做下去。从2013年6月底开始,利用其“无限极”销售团队发展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的下线结构。其主要对新加入会员进行网站激活登记等工作,并分析新会员放置在哪个人的下线才能给团队带来奖金的最大化,然后跟下线进行交流,尽可能让我和下线能得到最大化的利益。该网站提供的部分打折衔接是失效无法登陆的,部分商品被返单无法购买,其实部分人加入直接就是为了拉人头发展下线返利致富。部分人一开始是被这些优惠、打折吸引,后来纯粹为了拉人头发展下线返利致富。WDA网站的返利模式事依靠拉人头发展下线,依靠下线的“营业额”获取返利。十一、被告人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其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加入WDA网站。被告人杨某某成为其下线后,开始带经营“无限极”的一帮年轻人发展下线,杨某某负责跟他的下线解释WDA运作情况及鼓励大家通过做WDA创业。WDA管理模式主要依靠发展下线返利。自己曾感觉这种模式与传销相符,由于一时贪念走上传销的道路。十二、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其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加入WDA网站。其在该网站购物时发现对购物的金额有限制,并不是什么都能打折,什么都能买,就很少操作,而主要是通过经济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赚取奖金。WDA网站表面上搞购物打折,但实际上还是早期传销拉人头入网的方式,自己由于一时贪念,才走上这条路。十三、被告人袁某某退赃6万元的收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袁某某、刘某在明知WDA国际折扣联盟网为传销网站的情况下,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刘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达120人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虽不是WDA网站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及操纵者,但其在传销活动中负责配置、协调、安插传销参与者作为其原带领的直销销售骨干即同案人刘某、洪某某、杨某甲、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下线人员,为其传销团队争取利益最大化,其在组织、领导WDA网站的传销活动中起担负重要职责及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是从犯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刘某并非WDA网站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及操纵者,在传销活动中也没有负责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仅是通过发展下线和下下线进行非法牟利,且其各自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较少,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刘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是从犯的意见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刘某所参与的网络传销活动,与传统的采取诱骗手段吸收传销人员后进行“洗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而强制要求发展下线的传统传销组织有所区别,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中没有采用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发展下线,参与人员均是自愿加入的,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提出其当初加入WDA网站是为了购物优惠以及不清楚下线人员数量的辩解,以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存在一人注册多个账户的情况,应予以剔除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予宣告缓刑。但鉴于被告人刘某被羁押的刑期已接近被判处的刑期,故对其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嵘审 判 员  胡晓虹代理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宝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