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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徐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法定代表人:司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洋,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的沈城行执和平罚字(2014)第05066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徐洋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耿玉发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