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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毛春国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毛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审字第00051号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毛春国,男,49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6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规罚字(2014)A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桐规罚字(2014)A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中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