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惠民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41号原告陈惠民,男,194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原告陈惠民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惠民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董桂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