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行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建宁县文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吴连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宁县文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行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建宁县文清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中山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7146-8。法定代表人陈文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连福,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建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司法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