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蒋仕军与马海波、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仕军,马海波,傅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号原告蒋仕军,经商。委托代理人盛卫。被告马海波,经商。被告傅宏,经商。原告蒋仕军诉被告马海波、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仕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