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刑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进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进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01号罪犯李进章,曾用名李海涛,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德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李进章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李进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释放,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李进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进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并履行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进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进章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刑期至2015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