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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3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林乃远、钱明娇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乃远,钱明娇,龚启兰,林文建,林连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寿宁县恒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孟本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308-2号原告林乃远,男,193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钱明娇,女,194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龚启兰,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林文建,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林连花,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人大信息楼6-7层。负责人林小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寿宁县恒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新区马仙路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孟本力,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林乃远、钱明娇、龚启兰、林文建、林连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宁德公司)、寿宁县恒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孟本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翔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