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柏林与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冯波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柏林,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29号原告赵柏林,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军太,该联社董事长。第三人冯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柏林与被告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冯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柏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柏林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