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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腾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付培争,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月12日下午14:30在本院临淮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1月12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腾某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