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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孟岳祥、孟文娥与孟文娥、王鸿菲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岳祥,孟文娥,王鸿菲,王菲尔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孟岳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高明、李卫彪。被告孟文娥。被告王鸿菲。被告王菲尔。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岳祥与被告孟文娥、王鸿菲、王菲尔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文娥、王鸿菲、王菲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岳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5元由原告孟岳祥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圆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