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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与东莞市宏豪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东莞市宏豪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投资人谭经豪。委托代理人李杰南,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永洪,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宏豪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才。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湛。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诉被告东莞市宏豪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宏豪塑料五金厂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李锦政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