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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2014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荣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海宁皮草城某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店一件型号为M055的青黄色羊毛翻领皮衣盗走。被告人杜某离开该店后即被店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皮衣被查获。经鉴定,被盗皮衣价值133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皮衣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物证照片、送货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9日折抵刑期9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