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三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民委员会与张世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民委员会,张世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298号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世会,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志才,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会,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京俐,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世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世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大庄子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任天英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柄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