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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葛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葛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02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锡市中天集团人民东路红豆工地泥瓦工。2014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葛某,无锡市中天集团人民东路红豆工地生产经理。2014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纯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天建设集团有��公司承包了无锡市XDG-2009-89号地块C区的建设工程。2014年5月,被告人葛某(由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驻上述工地工作)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甲(由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驻上述工地工作)无翻斗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无牌翻斗车,并放任其驾驶该翻斗车在工地进行施工作业。2014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该翻斗车在该工地地下二层运送泥浆时,因操作不当将正在该处粉刷墙体的张某丙当场撞死。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系因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上海丰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予被害人张某丙近亲属一次性工伤赔偿金人民币7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接处警详细信息、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建筑业劳动合同、总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签到单、日常安全教育记录、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门诊病历、火化证复印件、协议书、被害人张某丙家属出具的申请、收条,证人杨某、王某应、黄某、朱某甲、陈某甲、朱某乙、楼某、杜某、斯云岗、常某、史某、张某乙、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的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葛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建筑机械使��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亦表示谅解,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被告人审前评估报告,认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均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葛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严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亭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