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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