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