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鸿基花园实业有限公司、梅海波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鸿基花园实业有限公司,梅海波,孙玲,张天雄,闫红刚,马跃海,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63号申请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麟、周彦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夏鸿基花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梅海波,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梅海波,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孙玲,女,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张天雄,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闫红刚,男,回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马跃海,男,回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马跃海,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鸿基花园实业有限公司、梅海波、孙玲、张天雄、闫红刚、马跃海、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广泽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鸿基花园实业有限公司、梅海波、孙玲、张天雄、闫红刚、马跃海、宁夏铂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