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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原任平坝县马场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平坝县马场镇某某村将一条长约1.3公里的通村公路承包给刘某甲修建。在此过程中,时任某某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徐某甲将盖有某某村委及马场镇政府公章的关于向县政府申请补助13万元的报告交给刘某甲,由刘某甲将该报告交到平坝县政府。县政府确定由县农办及县交通局两家单位共同解决某某村修路资金问题。之后,马场镇政府与县扶���办签订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合同,获得扶贫资金9万元后交给刘某甲。2009年11月23日,徐某甲以领取工程款的方式从县交通局领取补助款68500元后,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刘某甲,剩余18500元非法占有。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将18500元上交国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履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18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拨付款记录等。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平坝县马场镇某某村将一条长约1.3公里的通村公路承包给刘某甲修建。因资金不够,时任某某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徐某甲将盖有某某村委及马场镇政府公章的关于向县政府申请补助130000元的报告交给刘某甲,由刘某甲将该报告交到平坝县政府。经平坝县政府、县农办、县交通局等部门研究后,县农办补助90000元,划账到马场镇政府,由马场镇政府转付;县交通局补助68500元,2009年11月23日,徐某甲与县交通局的张某甲签订一份虚构的“贵烟线至马安K1+600-K2+600段公路工程承包协议书”,以此为由,徐某甲以领取工程款的方式从县交通局领取补助款68500元后,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刘永富荣作为修建某某村的公路款,余款18500元非法占有。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将18500元上交国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某甲生于1955年2月25日。2、被告人徐某甲的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2001年1月至2011年12月担任某某村村委会主任。3、黔贵安纪移函(2014)1号。证实贵安新区纪委发现被告人徐某甲在实施进寨道路工程修建过程中有涉嫌犯罪的线索,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4、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9日,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甲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7、8月份,平坝县交通局决定从贵烟线至马安道路项目工程中调整1公里的资金68500元给某某村修建进寨道路。于是张某甲代表交通局与徐某甲签订了一份假的施工合同。以此作为支付68500元给某某村的依据。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某某村的徐某甲找到刘某甲徐说准备修建一条进寨道路,资金有21万元,让刘某甲承包。经刘某甲到现场看过后,刘某甲认为21万元做不下来,于是拒绝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徐某甲又找到刘某甲,刘某甲便提议说:这点资金是不够的,可不可以想办法从政府要点资金来加起,如果可以,刘某甲就承包这条路。徐某甲同意了这个提议。刘某甲估算了一下,扣除村里的资金,还差13、14万元的缺口。于是刘某甲打了一个需要资金13万元的报告交到村里盖章,再到马场政府盖章。之后,刘某甲拿到盖好章的报告通过湖潮乡党委书记刘某乙找到平坝县委书记张富杰,张富杰书记看了报告后,同意支持。之后,刘某甲与某某村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时间大概一个月。其得到的项目款分为三部份,其一:捐资款21万元;其二,县农业局和县交通局拨付13万元;其三,村里答应的匹配资金3万元(其忘记是否给付)。13万元的拨付款是分两次拿的。一笔是刘某甲、徐某甲、村支书等四人到农业局要的。其当时还交了4000元的税款。钱是拨付到马场政府,然后刘某甲,徐某甲一起到马场镇政府,刘某甲直接领取的现金8万元。另外一笔是徐某甲通知刘某甲到家里去拿的,是交通局给的5万元。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某某村修建了一条进寨道路,资金来源有徐树珍捐赠15万元,徐永权捐赠32000元,徐仕捐赠1千元,崔老五600元,平坝县农办拨款8万元,交通局5万元。李某没有经手钱,具体数额不清楚。徐某甲2010年10月份左右退任村主任后,没有移交过任何账本或钱给李某。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修建某某村的进寨道路资金来源是:徐树珍捐资15万元,徐永权捐赠3万元,县交通局补助5万元,县农办补助8万元。徐某甲到吴某甲家说,刘某甲要村里面出证明到县里面的部门要补助,吴某甲将证明开好后就交给徐某甲,要得钱都归刘某甲。9、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2���3月份,某某村出资24万元,由刘某甲修建进寨道路。资金来源是:徐树珍捐资15万元,徐永权捐赠3万元,徐世忠捐赠1000元,崔老五捐赠600元,以徐永培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但在最后完工时,刘某甲说他也是龙山寨的人,为了帮助某某村发展,少收了1万元。10、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2009年,某某村修建了一条进寨道路。修路基是龙山寨村民自己出钱自己修的。路面水泥硬化是承包给刘某甲,价格是23万元。其中18万元来自社会个人捐赠。有5万元是以徐永培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之后,听李某说在县里面要得13万元补助,但没有进过村里的账。11、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2008年,某某村修建了一条进寨道路。当时有徐某丙、徐某甲、徐仕云、徐永华、刘传东、徐某乙一起开会,路基由村里自己修,路面水泥硬化承包给刘某甲,价格是24万元。其中18万元来自社会个人捐赠,有5万元是以徐永培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之后,其与徐某甲、李某、吴某甲到农办要的补助,但具体得多少,并不清楚。1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其对修路情况并不知情。1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修路情况其并不知情。在其任村副主任后,从马场政府协调了5万元偿还用于修路的信用社贷款。换届时,移交现金191元。14、证人唐某、代某、徐某丁、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换届时,村里没有任何资金移交。1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接到陶文彩的口头通知后,黄某乙、陶兴祥到某某村现场,看见进寨道路全程为沙石路面,部分有路基,之后,农办开了班子会,决定拿出8、9万元支持某某村修路,但是要等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提供相关手续、税务发票后,再拨款给马场政府,由马场政府支付。会议决定后,黄某乙向陶文彩作了���报,并与马场政府签订了“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合同书”,以确定农办给予的扶贫资金,用于修建马场镇某某村进寨路。2009年4月,马场镇政府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农办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扶贫资金9万元。1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左右,彭某、黄某乙和高强一起到某某村实地查看和验收。确认路修好后,马场镇财务人员将修路票据交给彭某,由彭某找领导签字同意后,再将票据交给财务刘志刚报账,支付了9万元。17、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某某村道路修建后,农办将9万元扶贫资金拨付到马场政府账上,再由某某村支两委领取。18、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11日,其拿到县农办的核收单据后,为了方便某某村干部,便从其管理的财务资金中拿出9万元来给领钱的村干部徐某甲。19、张富杰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下半年,刘某乙带一个人来找到��富杰,称以马场镇修路需要政府支持,张富杰答复修路是好事,应当给予支持。20、陶文采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其带领原交通局局长刘瑞续及农办等部门负责人到马场镇某某村进村公路项目施工现场实地调研,某某村干部说资金有缺口,希望县里给予解决,其当即要求县交通局,县农办解决资金缺口,对项目给予支持。2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7、8月份,刘某甲找到刘某乙称,某某村要修一条路,但捐资不够,让帮忙想点办法,于是刘某乙带刘福荣找到张富杰,并交了一份盖有村委公章的报告,具体得多少钱其并不知情。2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因为某某村修建道路需要扶贫办资金,马场镇政府与县扶贫办签订了协议,并出具验收报告。扶贫资金是9万元,其并未经手。2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2009年,某某村902部队到某某村桥边的进寨路,总共约1.03公里左右。由刘某甲承包承担施工,合同价为24万元,实际支付了23万元。在修路期间,刘某甲提出以村里的名义打报告到政府要点钱,并说要得多就拿点钱给某某村作工作经费,要得少就他自己得。徐某甲便组织村干部开会,同意了刘某甲的提议,之后,刘某甲写好报告,徐某甲盖上村委会的章,又到马场政府盖章。盖好后,徐某甲将报告交给刘某甲。由刘某甲到县里面去要钱。最后,徐某甲到马场镇政府签订领取了县农办拨付的9万元,这笔钱是由田某直接给了刘某甲8万元,有1万元田某留下作政府经费。徐某甲到县交通局签字领取了68500元,这笔钱是直接划拨到徐某甲账户,徐某甲将其中5万元交给了刘某甲,剩余18500元自己使用了。同时证实徐某甲与平坝县交通局签订的合同是假的,当时县交通局的领导给徐某甲说某某村没有项目,只有从马安路段调整一笔钱给某某村修路,徐某甲也没有参与贵烟线到马安段路的修建,也没有给县交通局包得有任何公路修,就是为了拨钱给某某村修路才签订的假的合同。合同也是徐某甲到平坝交通局拨款的时候才签的。24、协调合同书。证实2009年2月10日,某某村委决定将进村道路1.3公里承包给刘某甲修建,价格为24万元,施工期限十五日。合同落款时间:2009年2月14日25、被告人徐某甲的存折复印件。证实2009年11月23日,徐某甲账户进账工程款68500元。26、工程承包协议书。证实2008年10月4日,徐某甲与平坝县交通局签订贵烟线至马安K1+600-K2+600段公路施工合同,建设里程1公里;工程造价68500元。27、被告人徐某甲提供的收条。证实2009年12月17日,刘某甲收到某某村修路工程款5万元。2009年3月2日,刘某甲收到某某村工程款18万元。2009年4月7日,王启华收到某某村工程款5万元���28、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合同。证实2009年1月14日,平坝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马场政府签订。项目名称,某某村至磊庄通村道路硬化。长1.4KM,宽6M,厚25CM;项目总投资34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9万元。群众投工投劳折资25万元。29、验收报告。证实该工程于2009年1月8日开工。2009年4月2日完工。2009年4月5日,田某、魏某、李某、徐某甲、吴某甲对工程验收。30、平坝县农业局提取票据凭证。证实2009年4月20,平坝县扶贫办将9万元电汇给马场政府零户统管账户。31、领款拨款记录(宁某提供)。证实2009年5月11日,付给某某村徐某甲9万元。32、收支记录(黄某甲提供)。证实2008年4月25日某某村委收到徐树珍捐赠13万元,12月5日收到徐永权捐赠3万元。12月24日收到徐树珍捐赠2万元。2009年3月2日,支付修路工程款18万元。33、存款凭证。证实2014年6月30日,徐某甲将18500元上交国库。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平坝县马场镇某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益事业款物之便利,非法占有公共款18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某甲已将赃款退回并上交国库,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18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朝平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安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