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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锐翔,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