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锐翔,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且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