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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诉霍州煤电集团河津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河津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河津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仲裁委员会(2014)并仲调字第25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5万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梁晋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