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第39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郭小岚陪审员 :周晓红陪审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炫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