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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第39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长 :郭小岚陪审员 :周晓红陪审员 :任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炫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