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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商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米格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英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米格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英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商初字第0123号原告深圳市米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英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米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英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米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深圳市米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662元)审判员  李正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镆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