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州市远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光华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某有限公司,泰兴市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75号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法定代表人孙宏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根章、王峰(特别授权),江苏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大生村。法定代表人施红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秋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