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通敏感电器厂与深圳市华微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锡市长通敏感电器厂;深圳市华微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长通敏感电器厂,组织机构代码×××80-8。负责人张培金,厂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微海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董事长。关于无锡市长通敏感电器厂诉深圳市华微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华微海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锡市长通敏感电器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微海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微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55136.8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