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某,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