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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某,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承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