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与郭斌、逄巨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郭斌,逄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被执行人郭斌。被执行人逄巨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斌在高密市密水街道农丰东小区xxx幢xxx单元xxx室房屋xxx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密水街道农丰东小区xxx幢xxx单元xxx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x**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斌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