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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与郭斌、逄巨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郭斌,逄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被执行人郭斌。被执行人逄巨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斌在高密市密水街道农丰东小区xxx幢xxx单元xxx室房屋xxx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密水街道农丰东小区xxx幢xxx单元xxx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x**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斌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