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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保涛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杨万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涛,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杨万霞,当涂县藏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李保涛,男。委托代理人:王怡,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茂梁,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该支公司职员。被告:杨万霞,男。被告:当涂县藏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承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涛与被告杨万霞、被告当涂县藏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李保涛承担。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