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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于靖、肖莉与董杨、成都博信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肖某某,董某某,成都博信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于某某。原告肖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成都博信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才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肖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成都博信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肖某某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