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6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余光田与重庆盛焰压缩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光田,重庆盛焰压缩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6170号原告余光田,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发,男,汉族,1955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盛焰压缩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新隆街95-3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光田诉被告重庆盛焰压缩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光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光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光田撤回对被告重庆盛焰压缩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余光田负担(已纳)。审 判 长 曹 军人民陪审员 沈 卫人民陪审员 李益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