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燕伟、李荣与被执行人刘俊海、刘小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伟,李荣,刘俊海,刘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李燕伟,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荣,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俊海(曾用名刘俊东),男,1972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小妮(曾用名刘小翠),女,199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李燕伟、李荣与刘俊海、刘小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燕伟、李荣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俊海、刘小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李燕伟、李荣彩礼款20000元及三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俊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俊海在银行存款3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刘俊海在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