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覃金放与曾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金放,曾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35号原告覃金放。被告曾艳。本院受理原告覃金放诉被告曾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金放因与被告曾艳就诉讼请求事项自行和解,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金放撤回对被告曾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樊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