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中刑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传栋故意伤害罪,刘传栋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传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70号罪犯刘传栋,原。2003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齐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03)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传栋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刘传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1000元。被告人刘传栋与共同作案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78.81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刘传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传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6月22日止)。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