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家富、杨秀英与杨秀英、敏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富,杨秀英,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230号原告系家富,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钟呈银,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立案,出庭诉讼、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秀英,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任学锋,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系敏(系家富、杨秀英婚生女),谷城县谷伯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系家富与被告杨秀英、系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系家富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系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系家富负担。审 判 长 余启斌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