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郜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召陵区召陵镇郜庄村5组3号。委托代理人李黎,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召陵区姬石镇小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