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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郜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住召陵区召陵镇郜庄村5组3号。委托代理人李黎,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召陵区姬石镇小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