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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泊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治军独任审判,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丽芹、被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生一女,名白孝钰,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酒后经常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受伤。原告无奈于2013年10月与被告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婚生女白孝钰随被告生活。被告白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经常殴打原告,我与原告结婚四年来酒后因为琐事打过原告二次,但未影响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原告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名白孝钰,现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闹,被告经常酗酒后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曾多次给原告发手机短信辱骂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并表示自己与其他女子已“在一起快半年了”。原告提交被告给原告发送的短信截图七页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则表示其与原告婚前曾同居八个月,婚姻基础较好。被告承认因原告私自在石家庄开眼镜店自己与原告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与其分居,承认曾给原告发过表示离婚的短信以及带有侮辱性语言的短信。被告称所有侮辱性语言短信、离婚短信均是其酒后发给原告的,不是其真实意思。原、被告均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婚生女,要求离婚后婚生女随对方生活。原、被告间无财产争议。本院认为,被告承认自己曾多次发短信给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表示所发离婚短信息酒后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多次发带有离婚意思和侮辱性语言的短信给原告,应认定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女白孝钰随被告生活已成习惯,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以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依法负担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二、婚生女白孝钰随被告生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白孝钰独立生活止原告每月给付白孝钰抚养费260元,每年8月1日前给付当年全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 洁 关注公众号“”